普法进行时|新规亮剑贿选,护航乡村民主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新规解读
乡兴则国兴,基稳则邦安。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基层民主的“神经末梢”,是乡亲们行使民主权利、遴选“当家人”的重要载体,关乎乡村振兴、基层治理,更关乎每一位村民的切身福祉。
为规范村级选举秩序、守护民主根基,2025年10月28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修改决定,新规于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。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贿选顽疾,新规亮出利剑,彻底终结“贿选查处难、惩戒轻”的困境,贿选者不仅要承担行政处罚,情节严重者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,真正实现“有法可依、执法必严”。
一、明确界定:这些行为皆属贿选,莫因糊涂踏红线!
不少乡亲误以为“送点小物件、发个小红包”不算贿选,实则大错特错。新规清晰划定贿选边界,凡是以“利益交换”为核心、干扰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的行为,均属贿选,主要包括(含但不限于):
向选举人赠送现金、有价证券、电子礼品,或通过微信、支付宝转账输送利益,换取选票;
以宴请、旅游、娱乐等消费为诱饵,拉拢收买选票;
借“慰问、帮扶”之名变相赠财,或承诺当选后免除债务、发放福利、承揽集体工程;
违规分发集体资产、挪用资金为选民交费,博取选票支持;
向其他候选人送财施压,逼迫其退出选举;
贿赂选举工作人员舞弊,或恐吓、暗示选民违心投票。
特别警示:只要存在“以利益换选票”的故意和行为,无论财物价值、承诺是否兑现,均构成贿选。正常拉票是阐述施政理念,贿选是利益勾兑、亵渎民主,切勿因贪念触碰红线。
二、新规亮剑:贿选代价倍增,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并行!
相较于旧法,新规对贿选惩戒力度大幅提升,实行“行政处罚+刑事处罚”双重追责,让贿选者得不偿失、震慑常在:
(一)行政处罚:轻则失资格、受惩戒,重则被拘留、追损失依据新规及相关法律,查实贿选将从严处置:
1.立即撤销参选资格,已当选的宣布无效,职务自始无效;
2.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警告或罚款;情节较重的处5-10日拘留,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聚众贿选的,首要分子处10-15日拘留,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;
3.贿选者最长5年内不得参与村级选举;
4.责令公开道歉、消除影响,违规使用集体资金的依法追缴。
(二)刑事处罚:情节严重者,难逃牢狱之灾、终身追责
这是新规重大突破!此前贿选多以行政处罚为主,新规明确衔接刑法,情节严重、影响恶劣的贿选行为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若贿选涉案金额大、涉及选民多,或多次实施、恶意破坏选举秩序,将构成“破坏选举罪”,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,留下终身案底、累及家人。
案例警示:2026年1月,某村李某为竞选村主任,通过微信群发红包、上门送物资等方式,向37名村民输送利益1.2万元,被举报查实。李某被撤销资格、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,因影响恶劣被移送司法机关,面临刑事追责,教训深刻。
三、全民同心:主动监督举报,共护乡村民主净土
乡亲们既是基层民主的参与者,更是贿选行为的监督者。新规赋予村民举报权,乡、县级政府负责调查处置,同时严格保护举报者,严禁打击报复。
在此,我们倡议:
1.珍惜民主权利,不接受贿选财物、不参与贿选,自觉抵制不正当选举;
2.候选人坚守底线,以实干赢民心、以公道获支持,坚决不碰贿选红线;
3.发现贿选线索及时举报,主动提供证据,共护民主净土。
四、法条链接:牢记关键条款,依法维权不迷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(2026年新规)第十八条:被开除党籍、受过刑事处罚等人员不得参选;以贿赂当选的,当选无效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(2026年新规)第二十一条: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破坏选举的,村民有权举报,由乡、县级政府调查处置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:破坏选举情节严重的,构成破坏选举罪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。【来源:郑评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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